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154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XX********。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东坡村27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建筑总部大厦P015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56861551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