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154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XX********。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东坡村27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建筑总部大厦P015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56861551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