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4民初23790号
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3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