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20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九龙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192755。
法定代表人: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湖,男,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德化东路南侧广隆阳光****信用代码:913604030986380280。
法定代表人:程根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赣040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以双方庭外调解要求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7万元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