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20号
申请人: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九龙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192755。
法定代表人: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湖,男,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德化东路南侧广隆阳光****信用代码:913604030986380280。
法定代表人:程根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87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