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开发区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民初4006号
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牟福来,职务经理。
被告:九江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冬梅
审判员  尹洪利
审判员  闫丽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