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民初4006号
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牟福来,职务经理。
被告:九江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沧州兴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冬梅
审判员 尹洪利
审判员 闫丽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