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168号九龙世纪城一栋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192755。
法定代表人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流泗镇铜锣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5KPGC4M。
法定代表人王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9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2020年3月18日,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998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8已执行0元,未执行289986元及利息。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晓庆
审判员 曹 钧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