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20号之二
原告: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九龙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192755。
法定代表人: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湖,男,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德化东路南侧广隆阳光****信用代码:913604030986380280。
法定代表人:程根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摩根竣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26元,减半收取400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063元,由原告九江九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