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信一广场25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陆祖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学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16GA5X,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1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韩明海。
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5883.41元及以115883.4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由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7192.4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1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3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经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裁定受理对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5、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苏0581执72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