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10354号
原告: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信一广场25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陆祖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学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1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广凯。
原告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陆设计公司)诉被告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陆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陆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170.92元及以87170.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的车间进行设计、加工、装饰,后双方又追加了部分装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87170.92元未付。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告发出对账征询函,被告予以盖章确认该款项未结清。原告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立昊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加工程签证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单、对账征询函等证据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加工程签证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单显示:2017年7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单位进行车间装饰,双方订立了合同,工程于同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并进行了结算;对账征询函由原告出具,函中载明“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2019年3月29日与贵司核对往来账目,经双方核对自2017年8月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结欠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款¥:87170.92元(大写:捌万柒仟壹佰柒拾元玖角贰分)2019年3月29日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章)”,被告于同年4月1日在该函上盖章确认函中内容无误。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认为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立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7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车间进行装饰。截止到2019年3月29日,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87170.92元,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加工程签证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单、对账征询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87170.92元。价款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7170.92元及以87170.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7170.92元及以8717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