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69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50430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信一广场25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陆雪芳。
被执行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YDNH86,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嘉昆。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20)京仲裁字第200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文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28497.06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24037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为18834.65元;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288124.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仲裁费28562.17元(仲裁员报酬18961.34元,机构费用9600.83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428.11元,被申请人承担27134.06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7134.06元。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12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0年12月3日续冻二浦发银行账户,期限一年,2020年11月17日冻结二浦发银行账户,2020年12月9日冻结一光大银行、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期限一年,2020年12月9日查封苏E×××××车辆,期限二年,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3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划拨上述银行存款3718.49元,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5、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执行标的574465.77元、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执行到3718.4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超
后附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