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熟执字第117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天宇,董事长。
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前给付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55000元;二、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1855000元工程款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幢23层房屋所得价款(其中因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8元由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657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大陆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天宇,关联企业江苏中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均负债累累,引起数起诉讼、执行案件,现下落不明。二公司已倒闭,江苏中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的房地产被拍卖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江苏中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幢23层房地产在其他案件中拍卖,但流拍,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曾天宇负债累累,引起了系列诉讼、执行案件。本院已裁定其他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执字第11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钧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