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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游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金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龙游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衢龙小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浙江龙游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团石村交界弄2号。
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金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景星山庄一街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坤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坤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坤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坤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27元,减半收取108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4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坤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