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住所地大连开发区宏城金棕榈2-3、5。
法定代表人:韩令坤。
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32。
法定代表人:李林泉。
被执行人:大连嘉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钟良。
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唐亦农。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嘉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0291民初5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被告大连嘉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7月29日,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75600元,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195%计算罚息及复利);
2、被告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64827元(以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嘉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嘉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291执恢1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杨宏强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