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安县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3375号
申请人来安县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安县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安县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伟
法官 助理  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  王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