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4276号
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9000元(不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本院向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9760元。
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