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凤冈县永红木制品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327执20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永红木制品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永红木制品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76.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5,176.60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0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766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案款24,401.56元,本院通过“一案一账户”向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永红木制品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案款24,351.56元(含案件受理费1,766元及违约金22,408.96),执行申请费50元发放至诉讼费专户。 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