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302民初16252号
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桥公司)与被告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昌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品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鑫桥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内容看,本案存在***借用鑫桥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二者关系并非工程转包或分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故对原告所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将原告实际支付的保证金107万元予以退还,对原告主张的另30万元保证金,因该保证金并非原告实际支付,不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返还。关于本案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处理的问题,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案涉合同无效,即使***同意原告起诉,亦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系原告将工程施工资质出借与***承揽工程使用,过错在原告,故对原告主张的支付利息、赔偿律师费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尚品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施工总承包框架合同》,于2018年5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遵义市新土沟的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土建、市钢结构大棚等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保证金1070000元,2018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收据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工程保证金300000元,原告陈述该笔300000元系案外人***支付。本院(2019)黔0302民初2651号王水源与鑫桥公司、尚品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中被告鑫桥公司辩称部分载明:“1、鑫桥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关系,***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我公司不知情;鑫桥公司与***之间签订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和实际投资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安排和管理,我公司只向***收取相应管理费,且协议中约定了***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其自行承担,应当由***承担本案责任。”,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18年4月28日,鑫桥公司(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的职务为鑫桥公司经营部副经理,约定在遵义市的建设项目中,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负责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及工程回访保修、人员机械及施工组织管理等责任。乙方承包形式为: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材料采购及人工、机械等相关费用的权利及义务。乙方承包范围为:负责内容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承诺书、投标条件、投标报价等全部内容。甲方设置项目部,委派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安排管理,办理与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等。乙方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等施工任务,且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最终审计金额的1%作为管理费等内容。”
一、由被告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700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由被告贵州尚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