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803号
申请人:湖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C单元C50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MA4L566J04。
法定代表人:戴国强。
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商业中心第1单元1-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645501。
法定代表人:崔志国。
申请人湖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湖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祝继青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