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剑阁县松松建材经营部与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1656号
原告:剑阁县松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
经营者:苏仕国,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中华路商业中心第1单元。
法定代表人:崔志国,经理。
原告剑阁县松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剑阁县松松建材经营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剑阁县松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永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