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649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成,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中华路商业中心第1单元1-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645501。
法定代表人:崔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坤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后,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实际计算为150.00元,故对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10.00元中,本院应退还1060.00元。此外,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本院退还其1060.00元。
审判员  殷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