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4民初891号
原告:***,女,193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住西畴县。
原告:***,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住西畴县。
原告:***,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住西畴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延武,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文山天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688560945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生将,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文山天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富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