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4民初1148号
原告:***。
被告:云南天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环城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文。
原告***与被告云南天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