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6876号
原告: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1646。
法定代表人:魏贻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红,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博鑫,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记稳(张博鑫之表弟),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鑫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日,张博鑫、***增资入股原告,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990万元,其中张学常实缴100万元,张博鑫认缴440万元,***认缴45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5日,张博鑫与***签署退股协议书,***在未出资的情况下将45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张博鑫,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补缴出资450万元;2、被告张博鑫对上述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所地位于房山区,***经常居住地位于朝阳区,张博鑫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张博鑫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