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246号
原告: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46。
法定代表人:魏贻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层至7层101内1层124号。
法定代表人:税亚东,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北京大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逯 遥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赵 玲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唐 蕾
书 记 员 田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