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字第828-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长乐路2号。
被执行人江苏华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科四路38号。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方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秦红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华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69440元;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利息等损失计5000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华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常州天宁支行分别开设账户并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华视公司、**名下在江苏省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各有一辆汽车登记信息,本院亦依法予以查封。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两被执行人车辆及银行账户的查封,两被执行人亦同意由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内存款9万元用于还债。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车辆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申请执行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秦红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向洪航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