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彬,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海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路28号中央花园34号楼28-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华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岷江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李彬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彬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瑞福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李彬借用华视公司资质与被上诉人瑞福公司签订合同,华视公司对此不知情,不应起诉华视公司;2.关于立杆费用是否包含在固定单价内问题,当时双方约定408元是单点包干费用,立杆不应另算,瑞福公司提供合同的部分内容系李彬投标用的,条款并非原合同内容;3.本案是工程款结算余款的纠纷,诉争工程并未进行最后验收和决算,付款条件不具备。
瑞福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李彬挂靠华视公司,合同上加盖华视公司印章,因此华视公司应是本案被告;2.立杆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固定单价中,一审查明的事实很清楚,立杆作为分项单独计算;3.上诉人主张没有验收和决算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涉案的合同内及增项款项都进行了结算,且一审对数额查的很清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六证明工程验收合格。
华视公司未发表意见。
瑞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视公司、李彬共同支付工程款273753.4元;2.华视公司、李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视公司、李彬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6月6日,李彬挂靠华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补签东海县平安天眼项目标段二西区工程。2016年12月25日李彬挂靠华视公司将上述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瑞福公司,与瑞福公司签订东海县天眼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摄像机安装单价308元,辅材单价100元,立杆单价1330元,立杆数量45个。安装施工及辅材终验合格后保修期一年。李彬对瑞福公司摄像机安装889个,加辅材费用计362712元没有异议,对完成立杆有异议,认为立杆包括在摄像机安装和辅材中。对合同外增补的工程李彬于2021年9月10日写的增补工作量核查中写明为100000元,瑞福公司主张18000元。对于开票的费用9000元,李彬于2021年9月10日与瑞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税点说明中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于已付工程款223512.4***公司和李彬均认可。案涉工程在2020年7月13日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瑞福公司无施工资质。华视公司认为案涉合同的公章系伪造,但华视公司未能举证。2017年1月4日李彬收取瑞福公司押金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瑞福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李彬挂靠华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瑞福公司摄像机安装889个,加辅材费用计362712元和已付工程款223512.4元,李彬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与瑞福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立杆单价1330元,立杆数量45个,虽然李彬认为该项工程包括在摄像机安装和辅材中,但是分包合同对摄像机安装和辅材及立杆作为单项列出,显然相互不包括,因此对李彬的抗辩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瑞福公司施工立杆数量45个单价1330元,计59850元。对合同外增补的工程,李彬于2021年9月10日写的增补工作量核查中写明为100000元,瑞福公司主张18000元,所以一审法院对瑞福公司主张18000元予以认定。对于开票的费用9000元,李彬于2021年9月10日与瑞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税点说明中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对李彬认为应当扣除的抗辩,予以采纳。2017年1月4日李彬收取瑞福公司押金20000元应当退还。案涉工程通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已过约定的保修期,因此对瑞福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李彬、华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分包合同无效,逾期付款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228049.6元,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起以228049.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华视公司对上述工程款负连带责任;二、驳回瑞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3元,保全费1920元,***公司负担770元,由华视公司、李彬连带负担3853元。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李彬提供如下证据:1.李彬与瑞福公司邮件往来及合同签订内容;2.开标记录表等招标文件。证明瑞福公司提供的整个合同系虚构的,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仅有两页。被上诉人瑞福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没有瑞福公司签字确认**;对证据2,与瑞福公司无关,从投标记录表也可以反映立杆费用是单独计费的。
其他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彬称瑞福公司提供的东海县天眼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虚假的,但是其一审期间对于合同上的印章系其加盖并无异议,且其举证亦不能证明其观点,故对于李彬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瑞福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因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瑞福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李彬关于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意见,亦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李彬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6元(李彬已预交),由李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光
书 记 员 王 冰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