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保108号
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机构代码:913413020501729358。
被保全人:安徽省豪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区,机构代码:91340121MA2MUGLX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安徽省豪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安徽省豪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安徽省豪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保全人宿州市天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LA576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