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如皋市******18组。
经营者:***。
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岗集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3年4月1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月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金 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