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202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安徽尚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第八区25栋3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WMKK7M。
法定代表人:郭庆珠。
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587K。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与**、安徽尚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由于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林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