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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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财保12号
申请人: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8WDB67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602-3室。
法定代表人:潘孝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李亚璞,浙江泽大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0YA61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71号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倪勇,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759.8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8月2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辰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759.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文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云花
书记员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