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3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严务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青王路10号。
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在邮政银行武汉青山支行账户94×××00内存款9159元扣划至庆云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