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山**省庆云县严务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地址:湖**省武汉市青山区厂**街青王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6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