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山**省庆云县严务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地址:湖**省武汉市青山区厂**街青王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6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