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1785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开发区北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7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038749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诉讼费用5095元,由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