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1777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开发区北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7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3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诉讼费用4438元,由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