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苏州博杰思达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7215号
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开发区北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73T。
法定代表人:*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博杰思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富强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803549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南景泰秀水区。
被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代理上列四被告),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代理上列四被告),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博杰思达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1元,由原告常熟市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