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6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旭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酒5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谢旭。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能期,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颖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社区花明北路348号中源凝香华都11栋1106室。
法定代表人:周跃华。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货款912565.7元,利息280621.16元(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保全保险费900元、迟延履行金17886元(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7456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286元,以上共计1236714.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颖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714.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执行员 沈文锋
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