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山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申请执行人威海山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8月13日、9月3日、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因账户内的余额较低,故本案暂未予划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黑LJ××××车辆,因该车辆年限较长,价值较低,故本案未予查封。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4、2021年8月16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