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3592号
原告:青州市奥利达室内装饰装修服务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王坟村。
负责人:吴庆利,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军,北京市汇融(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悦悦,北京市汇融(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懿,董事长。
第三人:青州中学,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仙客路以西、坡子路以东、瓜市路以北、尧王山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杨云彬,董事长。
原告青州市奥利达室内装饰装修服务队与被告上海***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青州市奥利达室内装饰装修服务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市奥利达室内装饰装修服务队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冀迎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