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74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2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崔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园10号楼。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陆晨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