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欣合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民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腾飞路西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欣合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0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欣合商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10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电子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6元。后经核实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6元,亦未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周  振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