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625号
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401、402、4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南路807号。
负责人:陈起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译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