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科安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科安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625号
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401、402、4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南路807号。
负责人:陈起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熟裕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译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