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423号
原告:苏州市梦冠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CF0LXG,住所地常熟市虞山街道湘江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6646310Q,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河滨路100-3号。
法定代表人:周飚。
原告苏州市梦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科**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梦冠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梦冠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元,由原告苏州市梦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