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成与南通通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7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何建成。
委托代理人沈要武。
被告南通通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成诉被告南通通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成于2014年3月27日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何建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