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桂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107559N。
法定代表人:袁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东,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9323144M。
法定代表人:黄自修,该公司董事长。
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18万元,及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548元,由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51元,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9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8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100多万元银行存款,但都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权处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丰田牌汽车、苏E×××××别克牌汽车、苏E×××××雷克萨斯牌汽车、苏W×××××别克牌汽车、苏E×××××塞纳牌汽车,上述车辆都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3、2019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9号1幢不动产,本案在审理中已查封该处不动产,但因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5、2019年3月2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9年4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
7、2019年4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因另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1民初1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