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12128号
原告:仲从喜,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桂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仲从喜与被告常熟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仲从喜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从喜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从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仲从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