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006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
被告苏州乙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京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已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