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熟梅民初字第0400号
原告邵炳良。
原告***。
原告戴弢。
委托代理人俞健,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15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炳良、***、戴弢诉被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原、被告自行协商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双方再无纠葛。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炳良、***、戴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炳良、***、戴弢负担。
审判长叶惠
审判员*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季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