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6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15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熟市兴福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