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民初332号
原告:***,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才。
被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安徽民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北郊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33009563D
法定代表人:范民,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鳌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6097K。负责人:丁增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民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立宝于2021年2月25日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民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民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民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志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