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30598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天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时代广场南段1503室(第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